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确实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而高温津贴作为特殊的劳动报酬项目,其性质决定了它是否应纳入该基数。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适用解释: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构成,其中“津贴和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环境(高温天气)下劳动所获得的额外补偿,符合“津贴和补贴”的性质,因此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性质】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高温津贴的性质为“岗位津贴”,并明确要求将其“纳入工资总额”。这进一步确认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案件情况分析
- 高温津贴的性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条件下应得的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在该期间内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既然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那么在计算“平均工资”时,理应将其计入。
- 未发高温津贴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计算该经济补偿金时,应将未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一并计入计算基数。
结论与建议
结论:未发的高温津贴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因为高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正是基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建议:
收集证据:您需要收集能证明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以及您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高温作业记录、工资单(显示未发高温津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计算基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包括未发的高温津贴)相加,再除以12,得出平均工资。以此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法律途径: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高温津贴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